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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档案法律知识(九)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7日 11:08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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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档案法明确规定了哪几种类型的档案机构?

答:档案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3种类型的档案机构:一是档案主管部门;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设的档案机构;三是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

问: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能?

答:按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019年地方机构改革后,档案行政职能划入党委办公厅(室),或者在党委办公厅(室)加挂档案局牌子,或者设立单独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局)。这种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一方面强化了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对作为法定行政主体的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如何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坚强有力的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健全档案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档案主管部门行政主体地位,保障其有效履行法定职责;档案主管部门要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问: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属于什么性质?

答:根据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档案工作开展的业务指导属于系统内的业务管理活动,它是以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之间存在的领导或指导关系为基础,对具有行业特点的档案管理进行的业务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是在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下,对档案主管部门履行档案监管职责的重要补充。

来源《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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