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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的家族和家庭之二旧时的家庭结构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7日 09:59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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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之内的九族成员称之为家族,家族成员中的同居共财者(一般为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成员)则构成为家庭。参照文化人类学关于家庭的分类法,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大致可划分为家族式家庭、直系家庭、核心家庭、单一家庭等几种类型。

家族式家庭,也叫联合家庭,是由几辈人组成的大家庭。家庭成员一般包括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以下几辈人,共同生活的有不同辈分的多对夫妻及他们的子女和孙辈。平常所说的“四世同堂”“

五世同堂”,即为这一家庭类型。

直系家庭,是由祖孙三代人,即直系血亲三代构成的家庭。

核心家庭,是由父母子女两代人构成的家庭。

单一家庭,是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一代人家庭。

这几类家庭结构中,家族式家庭属于大型家庭,直系家庭、核心家庭、单一家庭皆为小型家庭。

由于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大多都以法律、法令和旌表、奖励等方式大力提倡家族式大家庭,一些历史典籍中也记载了许多在历史上曾风光一时的大家庭。所以人们往往以为,历史上中国家庭一直是以大家庭为主。近年来,威海地区一些关于境内历史和民俗的文章中,也常看到这种说法。其实是不符合史实的。事实是,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就以法令形式强力推行小型家庭发展。秦王朝统一后,小型家庭更成为全国范围内最普遍的家庭类型。所以,在战国和秦、汉时期的典籍如《孟子·梁惠王》和《汉书·食货志》中,每提到民间百姓家庭,多是以“数

口之家”或“五口之家”称之,尤以称“五口之家”最常见。而“数口之家”“五口之家”,无疑就只能是父母子女两代人家庭,或祖孙三代构成的直系家庭。足见,那时的中国社会,早已是小型家庭的普遍构成形式了。

几代人共居的一家子(清末)

中国社会小型家庭结构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是自战国、秦汉一直到近现代也没有什么大变化的。历史上的威海地区也是如此。从下列几则历史资料中,即可清楚看到这一点。

先看元、明、清时期的情况:

《元史·地理志》记载,元朝后期,宁海州的文登县有2000余户,7000余人,户均3.5人。

1996年版《文登市志》记载,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文登大旱,人口较明初大减,全县仅剩6230户,25127人,户均4.05人。

1999年版《荣成市志》记载,清同治五年(1866),荣成全县29843户,141305人,户均4.73人。

清光绪《文登县志》记载,光绪十五年(1889),文登县“共 35271户,大小男女228070名口”,户均6.47人。

再看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

1921年,英殖民当局《1921年威海卫人口普查》记载:本租借地内“总人口为154116人,共有28587户人家,户平均5.4人”。

1996年版《文登市志》记载,1930年全县82571户,460467 人,户均5.58人。

2017年版《威海市志》记载,乳山县1949年户均4.9人。

1996年版《文登市志》记载,1953年,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文登县76499户,352915人,户均4.6人;昆嵛县89648户,416762人,户均4.65人。

可见,境内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平均家庭人口数,最多时也没超过7人,多数时期不超过5人,最少为元朝后期,户均只有3.5人。这足以表明,历史上境内家庭结构类型和全国其他广大地区一样,一直都是小型家庭占据绝大多数。

当然,境内从前也并非没有大型家庭,只是所占比例极少,有关这方面的记载也很少。目前所能看到的,只有英殖民当局1911年的《威海卫人口普查报告》的记载:当时在威海卫境内300多个村庄中,家庭成员超过60人的只有1户,为望岛村孟于氏家。孟于氏是一个69岁的寡妇,与9个儿子、众多孙子、曾孙,加上一个佣人共67口人共同生活,属四世同堂大家庭。《报告》还记载,“本租界内还有两个家庭的成员超过40人,家庭成员30—40人之间的有15户,在20—30人之间的有 100多户”。近15万人口、300多个村庄的威海卫境内,人口超过20人的也不过只有一百多户,平均2—3个村才有一户。大型家庭所占比例之低显而易见。

至今,境内不仅早已见不到旧时那种数代同堂、数十人口的大家庭了,就是三代同堂的直系家庭也不多了,几乎全是父母子女两代人家庭,和少数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一代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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