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7:09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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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 家产即家庭财产。一家人赖以生活的土地、房产、山峦、生产工具、生活器物,以及有些富家大户的店铺、作坊等一切生产生活资料,皆为家产。旧时的一些大型家庭,都是不同辈分的多对夫妻及他们的子女和孙辈几代同堂、合族同居。大量的小型家庭,也往往是几个儿子都结婚了,仍然生活在一起。这样的家庭结构,俗谓之“伙居”。处在伙居的家庭中,谓之“在伙”。伙居的家庭,家庭财产掌握在家长一人手中,即所谓“财产归公,子弟无私蓄”。除家长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论辈分高低,都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即使是伯、叔等长辈,偷卖家庭财产,所立契约,也只是“私契”,既无法律效力,也不为习俗所认可,告到官府,立私契双方是都要治罪的。唯一例外的是,嫁进门的媳妇带来的陪嫁之奁资(陪嫁的财物)及新妇所收钱物,悉归私房所有,谓之“私房”“私房钱”。私房钱物,民间又俗称“小体体”(方言发音“小tìti”),其实就是“体己”。如《红楼梦》第十六回,平儿替凤姐收了私房利钱被贾琏看到了,平儿就对凤姐说:“我们二爷……知道奶奶有了体己,他还不大胆儿花么?”古时,体己又写作“梯己”,如宋代郑思肖《心史》曰:元人谓自己物,则曰“梯己物”。
旧时的家庭中,不仅私房钱物归己,用私房钱经营赚取的收入,亦不充公。所以旧时合族同居的大家庭中,常有些媳妇为增加私房收入,或将私房钱入股钱庄或买卖家以生利,或到外村买几亩地租与别人耕种,自己坐收货币地租。这些收入,尽归私房,家长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支配,分家析产时,别人也不得染指。
分家 分家是原来在一起“伙居”生活的亲属(主要指已成婚的兄弟),把共同的家产分了,各自成家,“支起门儿过日子”。故分家又叫“分居”“析产”“分家析产”,也叫“出伙”“析炊”。过去书面用语则谓之分爨(cuàn,烧火煮饭)。

清同治年间的一份兄弟三人析产分书
封建时代的法律 ,对分家有种种限制。如《大清律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习俗也以父母在而兄弟分家为不孝。但旧时律例也规定,若“父母许令分析”,则法律不禁,习俗亦认可。
如前所述,因为“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同家庭面临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故分家的缘由也各不相同。就笔者看到的清代和民国年间境内乡间普通家庭的几份分家文书,所列分家缘由,或因“父母年老有疾,难以掌管家务”;或因兄弟几人“各已成婚”而妯娌不睦,“恐生嫌隙”,无法共同生活;或因兄弟几人,“勤惰不一,手足不睦,难以同居”,等等。
旧时兄弟分家,父母在则父母主之,或邀戚族参加。父殁则遵遗嘱,并请戚族尊长者(分家诸子的娘舅)主之。在威海地区,旧时习俗则一般是,父母只提出家产分割的主导意见,分家的具体过程,父母多不亲自主持,而是请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主持。并请本家或近支族人数名做见证人,俗称“中人”。另外再请一位识文断字,且在村中威信较高的人现场草拟“分书”,俗谓“代字人”。但无论父母是否还健在,分家时分家诸子的亲娘舅都是必须要到场的。父母在时,娘舅到场主要是为自己的姊妹(分家诸子的母亲)争得分家后受赡养的较好条件,父母不在了,则主要是为外甥分家主持公道。而且娘舅到场,虽不主持分家,但对分家方案和最终的分家结果,却有无可争议的最终裁决权。这就是民间所谓的“娘舅权”,是旧时官府也奈何不得,且为传统习俗所认可的特权。所以,无论谁主持分家,若得不到娘舅的认可,分家是不算数的。
家产的分割与继承 分家主要是分割家产。旧时分割家产的基本原则是兄弟均分。无论兄弟几人,也不论各人子女多少,所分得的财产大体均等。一般是有几个弟兄,家产就要“对众均分”几份,详列每份应得的房产、土地、器用以及山峦、树木等,兄弟抓阄决定各人所得。抓到的阄上所列各项财产,即为本人应得的且有永久继承权的家产。“代字人”则在现场当众拟就“分书”(也叫“分单”),“分书”中按阄中所列各人应得财产,分别详列记载。兄弟几人分家,就写几份“分书”。分家诸子及中人,代字人都在“分书”上签字画押后,交由兄弟各人分别收执,作为分家后各人应继承财产的凭据。
“分书”上除详列各人所分得的财产外,一般还要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对分家诸子的劝勉告诫。如分家后各守本业,不许借端滋扰。若有滋事者,即有亲族为证;阄分之后,彼等照单管业,各立门户,永无争差;自分之后,各不许倚强欺弱,混乱不遵。有的分书告诫极为严厉,如长峰村民国年间的一份分书,告诫诸子,“自分之后,不许反悔。如有反悔,以忤逆送官治罪”。
二是对分家时尚未出嫁姊妹的安排。旧时家庭中的女子,无论已嫁未嫁,均无权继承家庭财产,所以也就不能参加家产的分割。但对于兄弟分家时尚未嫁的姊妹,民间自古有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分家时,必须先留出一部分财物,作为嫁资。而且兄弟们对尚未出嫁的姊妹,还必须履行“生养”义务,直到姊妹出嫁为止。长峰村一份民国年间的分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丛氏兄弟3人分家(此家庭有3子2女,分家时父母已去世),“爰邀亲族,将房屋田产器物等搭配三份,拈阄均分。今有姊妹二位,现未出阁,所除东南道东西地壹段壹亩半,作为出阁费,三人分种生养”。

民国十三年分书
三是分家后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的赡养。旧时兄弟分家后,对老人的赡养有多种形式。有的是谁分得祖居,老人跟谁过,其儿子按“份子”供给老人钱粮。有的是分家时老人留下部分房产单独起灶,诸子分担粮草及花费,按月或按年交给老人,老人过世后诸子再分老人养老的房产。也有的是老人单独居住,轮流到几个儿子家中吃饭,或几个儿子轮流给老人送饭吃。这种养老方式,有的分书上写作“兄弟几人周旋孝养”,民间则俗称“轮饭吃”(方言发音“lìn饭吃”)。轮到谁家,或3天、或5天、或十天半月,由兄弟几个人议定。旧时没有子女的老人,则可以从本家或近支侄辈中过继一人为嗣子,为其养老送终,同时也是为其接续香火。“过继”为族中大事,必由族长主持举行庄重的仪式,立继人和被出继人的亲生父母必须到场,双方一起郑重立下“出继单”(也叫“出嗣单”)、“立继单”(也叫“过嗣单”“过继单”“立嗣单”),写明“依亲族公议,××将自己所生×子情愿继与××为子,以延宗脉”等。并写明,其后养老送终由继子负责,老人去世后,家财产业统由继子继承,外人不得争夺。
旧时一般是几个儿子都相继结婚后才分家。20世纪50年代起,多是结婚一个就分出去一个,或是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再分开。农业集体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分家只分房屋、家具等,分家过程亦较旧时简单。一般是请村干部(主要是村调解委员)主持,族中伯、叔及邻里为中人。但娘舅还是必须要请的。进入21世纪后,大批独生子女进入结婚高峰期。独子结婚,大多都是由父母为其备好房屋家具,结婚直接进新房独自居住。因独生子女是家产唯一继承人,所以也就没有分家析产之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