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9日 09:36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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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共四条,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分工、责任落实,要求强化安全保障、规范检查整改,构建起了覆盖多层级、贯穿全流程的延包档案管理责任体系。
构建延包工作协调机制,
明晰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作为延包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承担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职责,同时明确县级层面各部门职责分工。
调研显示,省、市、县三级建立延包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仍存在问题:
省级层面,部分省份组建的协调机制未将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纳入,导致档案工作在省级统筹规划阶段缺少专业指导,档案工作方案制定伊始便存在不足;个别省份仅将省级档案馆纳入,缺乏档案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顶层设计系统性不足,难以形成各层级工作合力。
市级层面,有的省份延包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直接向县级部署,导致市级档案部门对延包档案工作了解不足,难以开展统筹协调,出现管理衔接断层,形成“真空地带”。
县级层面,虽然多数地区将档案部门纳入协调机制,但实际参与工作的主要是县级档案馆,工作重心偏向档案接收和保管。县级档案主管部门专业指导力度薄弱,在档案形成、收集、整理等前端关键环节,未能充分发挥业务监督指导作用。
为此,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纳入延包工作协调机制,承担本行政区域延包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与组织协调职责。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构建起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管理格局,破解当前延包档案工作机制的问题,为延包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款明晰了县级层面部门职责分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延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与监督指导,确保各环节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县级综合档案馆重点做好档案接收、规范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总体来说,第七条将宏观的协调机制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部门职责,努力实现延包档案工作“有人管、管得专、存得久、用得好”,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现象,从而保障延包档案工作有序推进。
落实县乡村档案责任制,
健全管理制度体系(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要求,县乡村三级应当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以此达到延包档案齐全完整、系统规范的目的。
相较于档案移交至县级综合档案馆后的标准化管理,延包工作前期的档案形成、收集与整理阶段的管理难度较大。这一阶段不仅涉及主体多元、流程复杂,还存在部分基层领导档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且人员稳定性不足等问题。
针对上述难点,第八条以县乡村三级为责任主体,从三方面强化档案管理:一是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即明确延包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以及各业务环节的具体责任;二是指定人员负责,即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档案部门、村级组织应当指定具体人员,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延包档案工作;三是健全管理制度,要求各地依据《办法》及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部门延包档案管理的原则方法,推动延包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运行。这些要求在县乡村不同层面各有侧重:
县级层面承担统筹规划与监督指导职责。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归档范围、分类标准、整理规范及移交程序等,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乡级层面着重强化执行与指导职能。通过指定人员统筹负责辖区内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开展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确保符合档案业务标准;定期组织村级档案员参加业务培训,系统提升基层档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村级层面作为延包档案管理的“最后一公里”,由村干部压实末梢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收集摸底核实、入户调查、审核公示、村民会议记录等原始文件材料,确保应归尽归;同步完成档案初步分类、编号及保管,并按规定时限归档,防范文件材料积压、损毁等风险。
《办法》第八条通过压实县乡村三级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强化制度建设,构建了“全链条可追溯”的档案工作管理闭环,推动延包档案工作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执行的落地实施,避免层级间责任空转,确保县乡村三级责任清晰、衔接紧密、协同高效。
强化县乡村档案安全,
夯实设施保障基础(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针对县乡村三级基础设施建设,对档案用房、装具及设施设备配置提出要求,着力加强延包档案安全管理。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延包档案保管条件差异较大,有的地区存在明显的短板弱项。
县级层面,部分农业农村部门档案室面积不足、布局不合理,温湿度调控设备陈旧,难以满足档案安全保管环境要求;有的地区因库房空间紧张,将档案堆放在过道等非专用区域,存在检索不便和安全隐患。少数县级综合档案馆库容饱和,无法及时接收延包档案,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设置合规存放点,确保档案安全。
乡级层面,绝大多数乡镇已设立独立档案室,但设施设备配套不足问题突出:部分地区缺少防潮、防虫、防光设备,档案保管条件不达标;部分地区未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仅靠自然通风,档案易霉变、脆化;部分地区防火、防盗等设施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村级层面,仍有一定比例的村级组织无独立档案室,档案与杂物混存,或长期将档案存放在办事大厅,因场所密闭性差,档案长期暴露在潮湿、多尘环境中,易遭虫蛀鼠咬,存在损毁风险。
这些问题,凸显出延包档案安全全流程管理的紧迫性。从延包工作启动后村级临时保管“一户一档”原始文件材料,到县乡村三级逐级分类整理、归档至县级农业农村延包工作档案室、乡镇档案室、村级档案室保管,再到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并永久保管,档案安全管理贯穿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保管利用的全过程,每个环节都必须确保档案安全,而必要的基础设施是档案安全的重要支撑。
另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县级综合档案馆同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提前移交档案;第十七条规定,村级档案一般自行保管,不符合保管条件的由乡(镇)代管。这些托底式制度设计,既缓解了基层硬件投入压力,又切实保障了档案实体安全,引导基层将有限资源聚焦于延包档案内容质量把控和核心业务开展上来,实现档案安全与工作实效有机统一。
强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提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延包档案工作检查,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各地延包工作周期一般约两年,工作结束后除按规定提前移交外,档案通常需在乡镇、县级农业农村延包工作档案室保管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无论是前期延包工作开展过程中,还是县乡村逐级归档保管利用中,都需要加强档案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各类隐患。如入户核查中,个别文件材料出现数据涂改、代签等情况,可能引发农户土地权益纠纷;在归档保管过程中,部分档案因保管条件差导致损毁,其法律效力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受到质疑;在档案利用过程中,有的档案文件缺失,难以完整呈现延包工作全貌,在处理土地纠纷时无法提供充分依据,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档案价值发挥,凸显出强化监管的紧迫性。鉴于此,《办法》第十条明确要求农业农村与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组织延包档案工作检查,重点核查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保管状况,以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档案管理质效。
在真实性方面,需严格审查档案内容是否与实际延包工作相符。例如,仔细核对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面积、承包期限等关键信息,确认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严防篡改现象。
在有效性方面,确保档案内容具备法律效力,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执行政策等工作提供坚实依据。比如,检查文件签署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在完整性方面,则需确认各类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涵盖延包工作各环节,从最初的政策宣传材料,到中期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直至最终的承包合同签订等文件材料,都应完整保存。
在安全保管方面,检查需重点关注档案存放环境是否符合标准,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档案室温湿度是否控制在适宜范围,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单位,主管部门需督促其及时整改。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与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延包档案工作的问题。
《办法》第二章将档案工作职责深度嵌入延包工作全链条各方面,通过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强化基层执行效能、筑牢档案安全底线、完善监督闭环机制,确保延包档案完整齐全,为维护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