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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规范供给 推进高水平数字档案馆建设——《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08:52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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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档案法对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数字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化在推进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编制思路

《办法》编制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有关文件要求,紧扣档案法律法规,明确了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具体内容,国家档案局负责对47家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开展数字档案馆认定,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档案馆认定,形成了统一监督管理、分级推进建设、规范开展认定的工作格局。

编制过程

《办法》编制过程中,起草组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原则,梳理数字档案馆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总结数字档案馆建设的管理模式和实践经验,明确了文本框架内容,工作中开展业务研究,召开专家论证会,面向全国档案系统和国家档案局各业务司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报批稿)。2025年3月11日,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印发《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正文内容

定了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的目的、数字档案馆的定义、重要意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各级档案部门职责、数字档案馆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及工作流程、数字档案馆迭代升级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数字档案馆建设和认定指标表》(以下简称《指标表》)。

一是明确定义和法规基础。第一、二条阐明了编制《办法》的主要目的,明确了依法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法规基础,规定了数字档案馆的定义。定义源于《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根据全国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拓展,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档案资源建设、安全保障建设等方面,更加全面准确、符合实际。定义提出深化应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档案应用场景,建设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和现代化体系的数字档案馆。

二是明确建设意义。第三条强调了建设数字档案馆的重要意义,点明了在推动档案信息化发展,支撑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把数字档案馆建设放在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关键举措上,凸显了数字档案馆的重要地位。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建设数字档案馆的要求进行了强化,提出“应当积极建设数字档案馆”,此内容源于档案法,但做了适当改动,去掉了条件性表述,将档案法中“有条件的”和档案法实施条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改为“积极建设”,增强了政策性要求的强制性。

三是明确范围和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数字档案馆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其他类型档案馆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设置了兜底性条款,如部门档案馆、专业档案馆等也可制定规范、推进建设、参加认定,为其他类型档案馆提供了政策出口。第五条明确了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工作原则,《办法》中提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原则要求。在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中也要遵循这一要求。“实事求是”指要遵循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按照档案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实际去开展工作;“因地制宜分级推进”指要遵循档案分级管理要求,各级档案主管理部门肩负起各自职责,统筹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

四是明确部门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国家档案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省制定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实施办法,定期向国家档案局报送数字档案馆认定工作情况。通常认定工作情况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报送,内容应简洁精练。

五是明确分级要求。第七条规定了数字档案馆认定工作安排,即国家档案局负责副省级城市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数字档案馆认定,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认定。明确了认定工作的范围,国家档案局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共47家单位数字档案馆认定。划定了数字档案馆认定层级,即合格数字档案馆和高水平数字档案馆,每个层级对应不同指标要求,“符合80%以上指标项要求的认定为合格数字档案馆;符合90%以上指标项要求的,且标星指标项全部符合的认为为高水平数字档案馆”。

六是明确认定流程。第八条规定了数字档案馆认定申请的流程及要求,申请单位需向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提认定申请并附建设情况、自评情况等材料。应依据《指南》和《指标表》开展自评,自评符合要求,满足高水平数字档案馆认定条件并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向国家档案局递交申请。

七是明确认定条件。第九条规定了数字档案馆的否决项,这是数字档案馆建设基础条件,也是先决条件,既有档案基础业务考核(目录数据建设、接收电子档案),又有档案安全业务考核,都是数字档案馆建设最基础、最重要、最应该达到的要求,如果这些工作都未能达标,就不具备数字档案馆认定的基础。

八是明确认定组织要求。第十条规定了数字档案馆认定的组织工作内容,组织认定工作的主体是国家档案局,形式是现场认定,方法是采用专家工作法,依据是《指南》和《指标表》,结果是专家认定意见,最终审批是国家档案局,认定层级是合格数字档案馆或高水平数字档案馆。专家组的组建和专家选聘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办理。整个认定流程清晰,要求明确,形成闭环。

九是明确迭代升级方向。第十一条对已经建成数字档案馆的单位提出迭代升级的要求,不能为创建而创建,而是应发挥数字档案馆业务平台在创新、研究、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创新档案新模式,推动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

十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对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的要求,从数字档案馆的运行、管理、绩效3个维度,针对工作停滞、安全隐患突出等严重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提升高水平数字档案馆建设水平的,将依规撤销“称号”。“称号”指全国示范和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合格和高水平数字档案馆。明确了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提出整改、监督落实的工作要求。

附件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是指标设置更加简洁。《指标表》表格形式上,设置四级类目,分别是指标项、指标、指标要求和结果。“指标项”分别为基础设施、应用软件系统功能、档案数字资源、保障体系、服务效能5个部分,每个部分按照不同工作内容列“指标”,在“指标”类目下提出具体“指标要求”,认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二是指标表述更加规范。将同一业务要求尽可能集合到一个指标中,将同类业务要求按照业务流程设置到前后指标中。如“基础设施”指标项中的“机房”指标。指标内容表述也依据现行标准予以规范,体现专业性。如元数据管理要求、“一用两备”要求、电子印章管理要求、档案数字化要求、电子档案接收要求等。

三是指标导向更加明确。指标除规范现阶段数字档案馆各项业务工作外,还针对当前档案信息化业务工作中技术与档案业务融合发展提出考核要求,鼓励应用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等技术开展编研、鉴定、著录等业务,引导数字档案馆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准确把握《办法》要求

一是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求。《办法》立足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管档案政治属性,进一步明确国家档案局、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和认定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各自的工作任务更加明确、业务范围更加清楚、工作要求更加明晰,便于分级推进。

二是强化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针对当前档案信息化业务工作中电子档案管理比重增加、技术难度大等现实情况,将工作重心从“存量数字化”转向“增量电子化”的推进实施,提高电子档案接收、管理、保存、利用、安全的业务评价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档案部门重视电子档案管理,将更多资源投入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中。

三是优化设置定性、定量指标。将档案信息化业务工作中的重点要求、重点环节转化为定性指标及合理的定量指标,既明确了业务工作的方向,又能够体现出业务工作的质量,避免定量指标过多、过细。合理设置主观客观性指标,将客观性指标体现在认定工作的全过程,能够真实反映参评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精准画像。设置90项指标,仅做符合性判断,简化了认定工作。

四是规范内容表述和专业用语。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衔接,依据《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24)标准规范机房建设;依据《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将管理对象从“电子档案”扩大到“档案数字资源”;依据《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DA/T 93—2022)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依据《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2017)、《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

范》(DA/T 62—2017)、《缩微胶片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43—2009)规范不同类型档案数字化工作;依据《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 70—2018)对电子档案“四性”检测、元数据管理等提出要求;依据《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实施规范》(DA/T 99—2024)规范电子档案存储备份、备份恢复。

五是完善支撑保障内容,细化了制度制定与实施的要求,对数字档案馆建设领导机构、责任部门、具体工作都提出了要求,充实了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性指标内容,更好保障数字档案馆建设。

六是设置12个标星指标项,综合考虑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安全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强调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通过标星指标项引导全国数字档案馆建设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同时,标星指标项也是高水平数字档案馆的必备项,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档案馆,不断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档案信息化应用场景,推进档案馆业务与新技术融合,推动数字档案馆升级发展。

后续,国家档案局将根据《办法》,对副省级市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进行认定,推进高水平数字档案馆的创建。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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