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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期限的“30年”“10年”从哪里来的?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1:15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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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档案就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那么,什么是保存价值?

在学习政治经济学的时候,说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档案不是商品,但是档案的价值也具有两面性,档案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现行使用上,有用、管用、能处理和解决事情,另一方面体现在历史、文化、社会上,历史传承、文化繁荣、促进社会发展等等。档案保存价值的判断是对照一定标准经过鉴定而得的,这个“标准”有一套规范制度,“鉴定”也有一套工作流程,将预归档的文件材料对照标准规范按照鉴定流程判断保存价值,即赋予它保管期限为“永久”还是“定期”。

现行的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就是判断作为文书档案保管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对应保管期限的标准,判断预归档的归档文件保存价值就是依托于它。8号令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为什么定期是“30年”“10年”呢?

经查阅资料,1964年《国家档案局关于修订<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的几点说明》和《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定期(15年以下),长期保管档案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无限期保管下去,为便于鉴定、处理也可划分不同保管期限,如30年、40年、50年等,定期保管的档案,也可以划分为5年,10年,15年等。

1983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各机关根据需要,对长期和短期保存的档案也可适当确定具体年限,以利鉴定工作的进行。

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再往后,就是2006年发布的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了,它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8号令,明确了文书档案定期保管时的保管期限,即30年和10年。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它的用词是“一般分为”,那就是说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再划分为20年、40年、50年等,5年、15年等,但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使用“30年”“10年”就可以了。“30年”是长期(16至50年)的折中,“10年”也是短期(15年以下)的折中。档案保管期限的明确,有利于统一标准划分,也有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以往短期档案要到15年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长期档案要到50年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这个时间一般就长不就短,对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开展有着严重的制约,不利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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