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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婚俗中的“说媳妇”与“找婆家”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2日 13:55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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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到了一定年龄,就取得了社会认可的婚姻资格。而以男婚女嫁的方式建立起“从夫居”的婚姻家庭,则是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第一步,首先就是要按一定时代的社会文化选择和社会习俗认可的方式,为婚姻当事人选择婚配对象。按现今各种记述或研究婚俗的众多著述中的说法,婚姻过程中这一重要活动,皆称之为“择偶”。但考察威海民间婚俗,却从未闻“择偶”一说。自20世纪50年代实施《婚姻法》以来,人们习惯的叫法都是“找对象”,而在旧时封建包办婚姻时代,则谓之“择亲”。择亲的双方,男方叫“说媳妇”,女方则叫“找婆家”。

其实,威海民间用“择亲”来表述旧时包办婚姻时代选择婚配对象的方式和特征,远比现今书面用语普遍采用的“择偶”一词要贴切、准确得多。因为“择偶”一词,实际上表述的主要是现代“自主婚姻”中选择婚配对象的方式。例如现今城乡的年轻人找“对象”,可以说不论是经人介绍还是自由恋爱,除极个别情况外,选择与谁结婚的最终决定权,都无可争议地属于男女双方当事人自己。这种按婚姻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去选择自己的“意中人”作为结婚对象的方式,用“择偶”来表述,当然并无不可。而在旧时传统封建宗法社会却不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传统礼法对婚姻的根本规定和社会习俗认可的婚配原则;“ 家长包办,隔代指定(祖辈和父辈长者,有权决定儿孙辈婚事)”是选择婚配对象的基本方式;“门当户对”则是双方家庭缔结姻亲关系的首要标准。这种婚姻首先注重的,当然不是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是否能按自己的意愿与自己的“意中人”结婚,而是一切必须按照家庭或家族的意愿和标准,由家长去选择和决定与谁家结为姻亲。而“被订了亲”的双方男女当事人,是无须过问也无权过问的。

卫家滩村卫复荣之子兴邦(9岁)与海埠村邵宋氏之女玉芝(11岁)订立的婚书(1943年)

正因为这种由家长、家庭或家族包办的婚姻中,所重的是家庭、门第的匹配,而非婚姻中男女当事人的意愿。所以旧时的未婚男女,尽管多在未成年时就由家长包办订下了亲事,但许多人却是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订了亲”。或者只知道自己未来的媳妇是某姓人家的闺女,自己未来的婆家姓张或姓李。至于将来要和自己过一辈子的妻子或丈夫,其人品、相貌等方面情况,那可只能等到数年甚至十数年后,结婚成亲的那天,才能初识“庐山真面目”了。

这种婚配方式称之为“择偶”,显然名不符实。所以,威海民间才有这样更贴切的叫法——“择亲”,即选择的是与之联姻的亲家。经“择亲”后双方家庭或家族同为“亲家”,就叫两家“轧(gǎ结交的意思)亲”了。对被订了亲的男子而言,就叫“有媳妇了”或“说上媳妇了”。对被订了亲的女子而言,则叫“有婆家了”,或“给某某家做(方言读zōu)媳妇了 ”。而更直截了当的说法,则是“有主儿了”。

可见,旧时这种包办婚姻中,男子娶进家门的首先是家庭或家族认可的媳妇,其次才是作为自己生活伴侣的妻子。女方要嫁的,也不仅只是自己要终身厮守的男人,更是从一而终的婆家。因为只要两家“轧亲”了,就“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了,以至于有的还没过门男人就夭折了,也得嫁过去与死人牌位拜堂成亲,一辈子在婆家“守节”。

凤林区宅库村王长青次女连生(14岁)与羊亭区阮家口村阮姜氏长子克华(15岁)订立的婚书(1946年)

旧时早婚习俗比较普遍。清末民初,威海民间婚龄一般在十七八岁到二十岁左右,以男大于女二三岁为多。但十四五岁甚至更早成亲的也不少见,而这种早婚现象中,又多是女大于男。所以一般家庭往往孩子到了十三四岁甚至更早,家长就要托人“提亲”,开始论计结亲大事了。按“从夫居”的传统婚俗,“提亲”多是男家先看好了女家的门第和人品,并由男家先遣媒到女家请求两家“轧亲”。女家则根据男家各方面条件是否“中意”,来决定结亲与否。其中双方家庭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主要是门户是否相当、同姓不婚,以及待订亲的双方男女婚姻当事人年龄是否合适、属相命相是否相合等。对上述这些条件的要求,男女两家的标准又多有不尽相同之处。就门当户对而言,一般是女家对男家的门第、财产、社会地位等要求较高,而男家对女家,往往可以等而次之,降格以求。所以旧时“轧亲”的双方,女家“高攀”、男家“低就”的现象并不鲜见。不过,“择亲”虽首重门第,但却也并非只注重家庭财产和社会地位。实际上,家世的清浊、家族的伦理及家风家教的优劣,常常是更优先考虑的条件。特别是对家族成员处世为人的口碑更是格外重视。其中,女方最怕的是男家有“恶婆婆”,男方最忌讳的是女家有淫名。另外,家庭人口构成情况也是双方考虑的重要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的家庭财产继承方式是兄弟之间平均分配的“析产制”,而且兄弟众多的家庭,妯娌关系往往难处。所以,旧时乡间小户人家嫁女,往往青睐男方家道殷实、老人健康、兄弟姊妹较少的“清净”之户。与此不同的是,男家则更愿意与人口众多的“大家大口”之户结亲。因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看到,一些小户人家,尤其是有些独女户,往往视女为“掌上明珠”,自小娇生惯养,没有“规矩”。而人口众多的人家,特别是几代同堂的大户人家,要维持家庭的和谐和家族生产、生活正常有序地运转,家规严明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人家的孩子,多是自小就养成了知礼守礼、恪守本分,一切按规矩行事的良好习惯。这一择亲“说媳妇”的标准,威海民间的说法是“能要大家的奴,不要小家的女”。

民国年间的结婚照

如果双方家庭对有关门户的一些条件基本满意,然后才是对将要订亲的男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考察了解。其标准和要求,男女双方也是有所不同的。就女方而言,旧时“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是套在她们身上永远无法挣脱的枷锁。“妇人,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严厉规定,决定了婚姻是她们托付终身的唯一归宿。因而旧时的女人,只能把自己后大半生的命运和对幸福的祈盼,寄望于“找个好婆家,嫁个好男人”上。一旦进错了门,嫁错了人,威海民间的说法是“跳火坑里去了”,那可就永无出头之日了,得“遭一辈子罪”。所以,女家理想中的女婿,应是心地善良、忠厚老实、身强力壮、勤劳能干,而且没有不良嗜好,一心顾家的人。即使不能全部达到所有这些标准,最起码的要求也必须是能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和义务。俗称“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就是对这一基本的择婿标准的最形象、直白的表述。而男家比较看重的,则是女方的相貌和品行。这两个标准,用威海民间俗语说,模样“长得俊”、人“稳沉”。但实际上,旧时的大多数贫寒之家,对未就是家来儿媳的相貌方面的要求并不高,一般都是“不失大略”就行。他们更看重的是女方的操守品行和居家过日子的本领。即希望娶进门的媳妇,能孝敬公婆,侍候男人,抚育子女,善待兄弟姐妹。而且手上要“有营生”(除一应女红之外,家里家外的活计皆拿得起来放得下),诸如缝补浆洗、烧饭做菜,乃至上山下泊等农田劳作样样能行。此即俗语所谓“炕上一把剪子,锅上一把铲子”“泥水下得去,庄稼地里顶个汉子”。

不过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时代,结婚前男女双方是不能相见的。对方是否具备这些条件,男女当事人甚至双方家长,都不可能亲自考察。有的家长可以托亲友代为“打听”一下,但更多的都只能听凭媒人所言。

在旧时婚姻中,“媒妁之言”几乎是与“父母之命”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的。2500年前的《诗经》中就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礼法的《礼记》规定:“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嫁娶”。所以“媒人”,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具有职业色彩的婚姻中间人。在古代文学作品中,媒人常常被赋予“月老”“红娘”等美好的称呼。不过在民间,则凡操此业者,不论年老年轻,人们都称之为“媒婆”。虽然非媒不能成婚,但“媒婆”的形象却往往不太受人待见。以至在民间故事和各种民间艺术表演中,“媒婆”这一特殊角色,总是以一副“好吃懒做”“贪财图利”“拨弄是非”“欺诈哄骗”的丑陋面目出现。其实,就整个媒妁行当或媒人群体而言,这样一概而论当然有失公正。但旧时媒人群体良莠不齐、素质不一、鱼龙混杂却也是不争的事实。其中,古道热肠,乐于成人之美,一心为青年男女促成美满婚姻的“良媒”虽然并不鲜见,但以贪图钱财为目的而欺诈当事人,对男女双方“两头瞒、两头骗”,由此造成许多不幸婚姻的也同样大有人在。人们对“媒婆”的厌恶和民间文艺对“媒婆”的嘲弄取笑,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对媒人和媒人职业又恨又离不开的矛盾心理。“媒人不可缺,但媒人的话不可全信”民间这类颇具经验之谈的俗语,或许才是对旧时媒人比较公允的评价。

摄于1953年的结婚照

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上述各项择亲标准外,两家最终能否有缘结亲,还要看两家男女婚姻当事人的属相、命相是否相冲克。这一充满了迷信色彩的婚配习俗,旧时叫“合婚”。关于属相冲克,民间流传着许多说法,如“白马犯青牛”“鸡狗不对头”“兔龙泪交流”等,认为这些相对应属相的人不宜婚配。所谓命相,则是根据双方生辰八字,即出生年月日时的干支,推算其属于何种命相,以及八字中“五行”(木、火、土、金、水)的盛衰余缺,再附会以五行生克,来推断两人命相八字是相生合还是相冲克。如一方是金命,一方是木命,就是“金克木”,不可婚配。而一方是木命,一方是火命,就说是木生火,两命相生就大吉大利。在中国民间的习俗中,这种对属相、命相迷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大概是任何其他信俗都无法与之相比的。以至婚后一旦夫妻反目,或家境不顺,人们最普遍的说法就是两人的“属不对”,或“八字不合”。不过就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而言,其信奉的程度也是有差别的。旧时那些有钱有势的富家大户,最怕犯此忌,一般都是到有名的“卦铺”“命馆”或是花重金请“道行高深”的算命先生,到家里测算“合婚大事”。但一般百姓,特别是那些贫寒人家,自认“命贱”,往往对此虽信之,但并不十分认真,至多是到付费少的“卦摊”上去看一看。更有连“卦摊”也不去的,只是对照一下传闻中的一些流行说法,自己觉得无甚大碍,也就可以了。

如经上述“合婚”过程后,双方婚姻当事人属相、命相相合,双方家庭就可以缔结婚约,正式结为亲家了。至于双方的男女婚姻当事人是否满意,在必须遵从“父母之命”的旧时,是无须考虑的。概而言之,旧时的“说媳妇”与“找婆家”,首先所重视的,就是选择与之联姻的家族或家庭。这种封建宗法制度时代的婚姻观念,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漠视甚至肆意戕害独立人格,禁止和抹杀人们对自由美满婚姻的追求。这些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自主婚姻原则,当然不能相容,是必须彻底抛弃的。但也不可否认,传统婚姻中,也形成了某些至今仍有重要价值的优良道德准则。例如对婚姻选择的慎重和男女交往的严肃态度,以及对家庭的责任意识等。这些对于校正现代社会婚姻中,日益多见的轻率性、随意性,以及家庭责任意识淡薄,婚姻道德沦丧等现象,仍然是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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