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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际档案日“档案话百年”主题文章 | 新版《档案法》专家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 15:43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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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这是新时代我国档案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将对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新《档案法》有诸多特点和亮点,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时代性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档案法》与时俱进,反映了当前社会经济背景和档案事业发展趋势及其对档案立法的要求。

· 立法目的具有时代性

关于制定目的,新《档案法》第一条新增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述,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从“档案管理”转向“档案治理”,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新《档案法》的这一表述,突出反映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时代要求。

· 法律内容具有时代性

首先,新《档案法》专门增设了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这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囿于陈旧的思想观念和僵化的体制制度,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档案信息化建设”响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吁,将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作为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心予以倡导和规范。

人民性

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与生俱来的品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档案事业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原则。

· 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

原《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而新《档案法》第五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将组织和个人保护档案的义务与利用档案的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 反映人民对档案管理的诉求

一是反映人民对档案为民所建的诉求,例如,近年来,社区建档热情逐渐高涨,人民群众希望在建档过程中获得科学的指导和有力的支持。为此,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二是反映人民对档案为民所用的诉求,这集中体现于新《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三是反映人民对档案为民所管的诉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增加。同样,参与档案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也大大增加。新《档案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即是对人民群众这一诉求的直接回应。

开放性

通过与社会环境交换物质、能源、信息,档案事业方能获取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新《档案法》充分体现了档案事业开放性的要求。

· 面向社会开放档案

一是缩短档案封闭期限,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档案封闭期限的阈值由原来的“三十年”改为“二十五年”。二是拓展档案开放主体范围,原《档案法》规定档案开放主体是“国家档案馆”,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三是扩大档案开放门类范围,新《档案法》新增了“教育”类档案,进一步扩充了可提前开放的档案门类。

· 面向世界开放档案

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这一修改扩大了档案利用的主体范围,为外国公民利用我国档案提供了便利,不仅体现了档案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的理念,也反映出我国档案事业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

创新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法律应为创新提供保障,体现实践创新要求。

· 思想理念创新

新《档案法》第一条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定位该法制定目的,突破了此前囿于档案圈的视野局限。第三十四条鼓励档案馆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更是从“增强文化自信”的高度认识档案的价值。这些都体现了思想理念创新。

· 制度设计创新

新《档案法》中的诸多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针对性。例如,新《档案法》第九条首次提出,“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对于档案业务工作,在原有的横向“属地管理”原则上增加了纵向“系统管理”原则,形成“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这有利于加强对诸如科技、海关、财务、税务、审计、人事等专业性很强的系统、部门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业务内容创新

新《档案法》在档案业务工作内容方面的创新,集中体现于新增的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其次新《档案法》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有利于促进档案业务工作内容创新。

摘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徐拥军

来源:《档案知识资源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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