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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6:35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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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未开放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未开放档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馆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国家规定开放期限和虽然已到开放期限但不宜开放的档案。

二、本馆未开放档案,供经审查同意的利用者在限定范围内检索。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国内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身份证;公检法机关因办案取证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时,应出具单位组织介绍信和利用者身份证,并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后,查阅利用范围均不受密级限制。公民个人查阅未开放档案应遵循不威胁国家安全、不妨害公共安全和涉及第三方隐私及著作版权的原则。

四、档案移交进馆单位查阅利用本单位的未开放档案 和上级单位不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时,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查阅利用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除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还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介绍信上签字,经档案馆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利用;查阅利用其他单位不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时,须经该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后方可利用;查阅利用其他单位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除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外,还须经该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开具介绍信,由档案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介绍信上签字,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利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查阅利用本级不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时,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并经该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盖章。查阅利用带密级以及控制使用的未开放档案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本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般情况下,本馆不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提供利用未开放档案。

六、除市以上领导机关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和档案移交进馆单位查阅利用本单位未开放档案及公检法机关因办案取证,经审查同意后使用未开放档案时可复制、拍照外,其他经同意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单位和公民只允许查阅和摘录。

七、凡本馆未开放档案已有缩微品、经数字化处理或其他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制件,一般情况下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八、利用者对未开放档案造成损毁、涂改、丢失或未经同意擅自公布的,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损毁程度、造成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申请利用涉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现职和退下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相关档案,应当是组织行为,须提供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查档公函;编辑、制作、出版相关题材作品时应当同时提供立项批复文件。

十、查阅处级死亡干部档案,应当是组织行为,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十一、未经本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本馆未开放档案。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威海市档案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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