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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15:41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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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本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业务科负责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简易程序执法。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程序启动申请,报局领导批准。程序启动申请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和局领导意见。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1、询问笔录文书;

2、调取书证、物证,应制作调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现场检查笔录文书;

4、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5、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以上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审查人、形成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履行政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同时记录陈述、申辩复核及处理意见。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形成的文字、音像记录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保密的,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及违反全过程记录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追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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