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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15:40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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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档案局业务科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

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5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0元(含)以上罚款;

第五条  处罚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档案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

第七条  档案局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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