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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档案局“三项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11:20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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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威海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将威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业务科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牵头科室,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协调、督导工作。信息科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事前公示内容、事中公示内容、事后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是指履行威海市档案局执法职能前产生的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包括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等内容。应当向社会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业务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上述公示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是指在履行威海市档案局执法职能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事后公示内容是指履行威海市档案局执法职能后产生的行政执法结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行政执法结果: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公告等文件方式或者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由业务科提出是否公示的意见建议,报机关分管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业务科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业务科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档案局申请更正。业务科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业务科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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