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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10:46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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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使声像档案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唱片、磁盘、光盘以及文字说明等声像材料。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像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声像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县级市、区档案局是声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完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声像记录是声像档案收集的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及省级机关领导在本

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本市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六)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模范人物在本市的重大活 动;

 (七)重要涉外活动;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要面貌、成就及荣誉成果;

  (九)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容市貌发生的变化(建筑物拆建,街道、道路改建等);

 (十)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十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

  (十二)其它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声像记录。

  第八条 个人在职务活动中收集、制作的声像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第九条 声像记录载体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是原版,原版与正版相符;

 (二)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无磨损痕迹,内容真实;

  (三)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制作者等文字说明;

  (四)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或数字化存档,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录音、录像应刻录成光盘。

 第十条 归档声像材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标准:

 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底片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同类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卷内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底片每卷芯页5页为宜。

 录音录像带、影音光盘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存档以盒、盘为单位,在规定位置贴标签,并按不同载体形式分别填写编号、档号、内容、日期、规格、制式等,同时编制分类目录。

 第十一条 声像档案应按以下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

 (一)单位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制作整理的声像档案,应随时向所在单位档案室移交;

 (二)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声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声像档案,应由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新闻记者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应在活动结束3日内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室1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电台、电视台播放过的录音、录像带、影视片等应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在原单位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

 除前款第五项所列的声像档案外,向档案馆(室)移交的声像档案,应为原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声像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声像档案及时委托综合档案馆代管。

 非国有企业、民间组织、个人所有的声像档案,可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协议寄存或出售。

 第十三条 移交进档案馆(室)的声像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寄存或代管声像档案时应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档案馆(室)接收声像档案应做好检查验收,编制馆(室)藏目录,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保管声像档案应设置专用库房和装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磁、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声像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存放底片的温度应为13℃-15℃,相对湿度为35%-45%。库房内昼夜温差不大于±3℃,湿度变化不大于士5%。磁性载体档案与磁场源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6mm。

 第十六条 声像档案保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照片档案每隔2年进行一次抽样检查,5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录音带、录像带每隔1年倒带一次,每4年转存一次;影音光盘每隔5年试放一次。

 第十七条 保存声像档案应配备必要的检测、管理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电视机、倒带机、计算机、光盘刻录机等。

 第十八条 声像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下外借的,应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并制作复制件外借,借阅期限不得超过3天。归还时,档案人员应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档案馆(室)保管的声像档案,未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声像档案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据为个人所有的;

 (二)不按规定收集和移交声像档案的;

 (三)库房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修改、复制声像档案的;

 (六)擅自对外公布声像档案的;

 (七)利用声像档案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销毁声像档案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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