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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要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10:20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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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要求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档案接收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立档单位)的档案接收工作。

第三条 档案接收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日常工作,着力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利用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 市档案馆是威海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的中心。市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凡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 立档单位不得拒绝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

第二章 接收范围

第八条 市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威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中共威海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四)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等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

(五)接收规定范围的死亡干部档案。  

(六)金融系统、保险公司、工商、技监、盐业公司、烟草公司等双重领导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撤销的市级机构及撤销、破产、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需要进馆的档案;

(八)经协商同意,接收市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九)经协商同意,接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他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十)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山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威海市活动时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录音、录像、照片等。

(十一)国家、省、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英雄人物及各界知名人士、著名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十二)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奖励的名优产品、科技成果和传统产品、特产档案及重要的科研档案。

(十三)获得省级以上各种奖励证书、锦旗、奖杯、匾额及公务纪念品等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

(十四)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公益等方面活动形成的档案,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形成的档案。

(十五)市级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医疗、教育等涉及民生

(十六)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编辑出版的各种文件汇集、政策汇编、图片、文集、史志、年鉴、报刊年度合订本等重要资料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家谱、族谱、宗谱、声像档案等。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档案馆接收的档案。

第九条 市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威海地方革命历史的档案、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威海市历代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明、清及其以前形成的反映威海历史的各种档案、资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档案馆接收的档案。

第十条 市档案馆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威海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单位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接收内容

第十一条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内容包括:

(一)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专业)档案等各种门类,纸质、声像、实物和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编研材料、书刊、资料等。

(二)立档单位编制的检索工具以及用以说明档案移交内容、移交情况的规定材料和表式。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内容。

第四章 移交时间

第十二条 列入本规定接收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除有下列规定外,在立档单位保存满1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保存5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已撤销机构的档案,自机构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重大活动档案在相关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四)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进馆,对需要保密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移交的档案,可以推迟接收进馆。

(五)为提高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对关系民生、社会等各方面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可适当缩短进馆年限。

(六)法律法规对接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接收要求

第十三条 档案的接收要求:

(一)立档单位应做好档案移交各项准备工作,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全面检查、鉴定。移交进馆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经过规范、系统整理,质量符合要求。同一批次移交的档案,其卷皮、卷盒应规范、统一。

(二)立档单位必须将档案原件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有需要利用的可以制作保留复制件。

(三)立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同时将单位的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分类方案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四)立档单位应对移交进馆的档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

(五)立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必须同时移交系统、齐全、规范、有效的检索工具1套。

(六)立档单位应在移交进馆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数字化加工工作。

(七)立档单位和档案馆应共同维护好档案移交工作过程中的档案安全,确保档案安全移交。

第六章 接收程序

第十四条 档案的接收程序:

(一)市档案馆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接收单位,编制接收名册和接收计划。

(二)市档案馆向立档单位下发档案移交通知和接收计划,立档单位根据接收计划安排的时间要求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市档案馆组织人员实地进行档案的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立档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四)移交的档案经验收合格后,立档单位和档案馆应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交接文据,一式三份,双方留存。

(五)需要提前或推迟移交进馆的,立档单位应当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变更进馆期限。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在档案接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3月10日的《威海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的范围、标准》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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