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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荣誉档案、公务纪念品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14:04

信息来源:威海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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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档案和公务纪念品档案,是一座城市、一个地区发展成就大小、开放水准高低的鲜活见证。地级市成立以来,我市由一个沿海小城迅速发展成为一座具有现代气质的滨海都市,经济社会充满生机,对外知名度空前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纪录这一重大变革进程的各类荣誉档案和公务纪念品档案未能得到妥善保管,散失情况严重。为集中统一地管理好和利用好这部分档案,根据《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出以下规定:

  一、凡国际组织、国家、国家部委以及山东省授予威海市的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有关单位应在领到奖牌、奖杯、奖状、锦旗之后的30日内将其交至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移交市档案馆归档陈列。

  二、国家及省部级领导来威视察指导工作和中外知名人士来威参观考察期间形成的题词手迹,由承接单位标明活动背景、时间、地点、人物等,于活动结束后30日内交至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移交市档案馆保存。

  三、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接受的公务纪念品,按照国务院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国内外政府、政党、社团以及友人向市委、市政府赠送的公务纪念品,由承办单位于活动结束后30日内移交市档案馆保存;赠送给市直部门的公务纪念品,由各部门自行归档,目录报市档案局备案。

  四、我市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以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期间,凡以政府资金形成的具有存史价值的纪念品、展品,包括由政府出资组织的书画大赛、建筑以及雕塑设计大赛、展览等形成的作品,由承办单位负责搜集整理,于活动结束后60日内移交市档案馆保存。

  五、我市的荣誉档案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以及各部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档案,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荣誉档案、公务纪念品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依法实行监督指导,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利用。

  七、市档案馆对于接收的荣誉档案和公务纪念品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移交单位及个人有权得到及时有效的免费服务。

  八、市档案馆应建立专门的荣誉档案库、公务纪念品档案库,配备专门的设备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要结合十二五期间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预先规划好荣誉档案及公务纪念品档案常设展厅,充分发挥好这部分档案在资政育人和对外宣传上的重要作用。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留有的属移交范围内的荣誉档案和公务纪念品档案,应于2011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移交给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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